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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醒!借货代卖失信行为时有发生,切勿麻痹大意酿成损失!

时间:2023-09-20 来源: 四会宝协官方


近来,在玉器寄售、代卖过程中失信行为时有发生,严重影响市场经营秩序。除了有不法分子利用漏洞及惯有套路进行欺诈外,相当部分原因是由于货主的麻痹大意,防范意识不足!针对此行为,协会早于今年5月,联同相关部门、行业代表商议审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等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行业实际,制定《四会珠宝玉器借货代卖(寄售)行为公约》。在此,我们再次将《行业公约》郑重公布:


第一章 总则


第一条:为了进一步规范珠宝玉器市场,提高市场主体的竞争力,持续推动四会市珠宝玉器产业高质量发展,督促行业从业者提高产品质量,规范四会市珠宝玉器从业者的借货代卖、寄售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等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行业实际,特制定本行为公约。

第二条:四会市珠宝玉器借货代卖(寄售)行为公约基本原则是守法、公平、诚信。

第三条:在四会市辖区及任何以四会为名义开展珠宝玉器借货代卖(寄售)相关交易行为,参照本行业公约执行。

第二章 定义


第四条 :珠宝玉器货主(包含供货商、寄售方),是指提供珠宝玉器等相关货品的个人、企业和其他组织。

第五条 :珠宝玉器借货代卖方(包含代销方),是指为珠宝玉器提供经营场地保管,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服务,并提取一定报酬或佣金的个人、企业和其他组织。

第三章 货主、借货代卖方的权利、义务


第一节  货主
第六条:货主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,保障产品质量安全,加强产品质量管理,维护借货代卖方合法权益。

第七条:货主应严格遵守本行业公约,禁止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,并对其提供商品的产品质量负全责。

第八条:货主不得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不实、虚假、夸大宣传,不得隐瞒对产品价值产生贬值的瑕疵,误导借货代卖方。

第九条:货主提供的珠宝玉器产品鉴定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。

第十条:货主应保证对借出、代卖的货物享有所有权,来源合法,不得以经处理做假的玉石、玉器(B货、B+C货等)冒充天然的玉石、玉器。

第十一条:货主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供相应的产品售后服务。

第十二条:货主主动与借货代卖方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或借货押金合同。

第二节  借货代卖方
第十三条:借货代卖方必须做好对货主产品最低报价的保密工作,销售价格以不低于合同约定的货物底价销售。

第十四条:借货期间,借货代卖方对货物负有保管责任,因保管不善导致的货物毁损、灭失等情况,应依法向货主承担违约、赔偿责任。

第三节  主体交易行为
第十五条:货主、借货代卖方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诚信互利原则,签定书面交易合同。

第十六条:货主、借货代卖方应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、联系电话、通信地址、电子邮箱、微信号,货品要注明价格、名称、材质、重量、尺寸、外观图、证书,出借时间、归还时间、结款时间、违约责任等内容。

第十七条:货主与借货代卖方交易前应对货物进行检查,如发现裂纹、破损等瑕疵情况,双方应进行确认并拍照留底,并在合同另外备注及附图。

第十八条:货物交付借货代卖方前,货物毁损灭失风险及运费由货主承担;借货代卖方向货主交还货物前,货物毁损灭失风险及运费由借货代卖方承担。若借货代卖方与货主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的,按合同约定执行。

第十九条:双方确定货品交易后,借货代卖方需按双方约定天数内支付货款,若借货代卖方未如期还货或支付货款的,借货代卖方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支付。

第二十条:货物的所有权为货主所有,借货代卖方无权私自对货物做合同约定目的用途以外的任何处置(包括但不限于转借、抵押、典当等),借货代卖方只能在合同中规定的地区销售,如出现产品“窜货”现象,货主则有权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“警告—赔偿违约金,取消借货(代卖)”。
 

第四章 监督管理



第二十一条:货主、借货代卖方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,不得拒绝阻挠,应当依法为有关部门调查、侦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。

第二十二条: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,由司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。

第二十三条:本行业公约由四会市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。


01
以案说法


“借货代卖”是玉器行业中常见的交易模式,但却容易被“有心人”钻空子。检察院以案说法:近来,因玉器行业借货涉事案件频发,借货人利用与货主之前形成的信任,以“借货代卖”为由,将货物质押套现,等货主发现时,钱款大多已被花光。这种案件发生不仅直接造成玉器货主经济损失,更对玉器行业诚信交易产生信用危机,影响行业可持续发展。


案例简介


被告人甲某因其个人债务问题,打起了骗取曾与其有过玉器交易经历的熟人的歪主意。甲某以借货代卖为由,先后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14件玉器进行质押得款149万元。甲某将骗得的钱财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到娱乐场所进行挥霍,期间在被害人多次要求归还玉器时,甲某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,在被害人不断追讨下才承认玉器被其质押,但此时钱财已消耗殆尽。事后,甲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甲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,判处被告人甲某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五万元。



检察官提醒

1.防范意识要提高,“熟人”、“朋友”交易也要留下证据,“约定俗成”不如白纸黑字的“代卖协议”,出借货物代卖时与对方签署代卖协议,保留好与对方协商的聊天记录等货品出借的证据,出现交易纠纷,乃至违法犯罪时,才能有足够证据维权或为司法机关办案提供证据线索。

2.正告心存侥幸想要借货进行质押套现的借货人,你的行为将会涉嫌诈骗罪或者侵占罪,贪一时不义之财,将害人害己,也毁了自己的家庭和孩子的未来。

3.典当行经营者应当对多次频繁质押的人员提高警惕,切勿为了眼前的利益收购涉案赃物,避免使自己陷于囹圄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: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: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归还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
协会再次提醒:利用借货代卖进行质押套现等行为,很有可能构成诈骗,触犯刑法!郑重提醒切勿以身试法!


部分内容来源:正义四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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